近日,国家工信部办公厅、卫健委办公厅、医保局办公室、药监局综合司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短缺药品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生产储备监测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监测品种目录实施动态调整,监测企业包括短缺药品生产企业、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企业、重点短缺药品储备企业。
本次通知涉及的短缺药品监测品种及生产企业(制剂)共256个,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及生产企业共783个。具体内容为:
1、监测品种实施动态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国家短缺药品清单品种、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品种,国家医保局公布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2、监测企业目录实施动态调整:短缺药品生产企业、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企业、重点短缺药品储备企业。
3、每月10日前填报:每月10日前,短缺药品生产企业和集采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通过“短缺药品生产供应监测预警平台”,分别填报《医药工业企业短缺药品生产供应监测报表》、《国家集中采购药品生产供应监测报表》;重点短缺药品储备企业通过“国家医药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短缺药品库存数量统计表》。
4、未按要求执行的企业,视情予以约谈并要求限期整改: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短缺药品和集采中选药品的生产储备监测工作,组织企业报送相关数据,审核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强化对药品质量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落实按照采购协议足量供货和停产报告责任。对未按要求执行的企业,视情予以约谈并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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